东港市各级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丹东市物价局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教育局《关于确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丹价发〔2014〕45号)和东港市物价局 东港市财政局 东港市教育局《关于调整东港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东价发〔2016〕12号)文件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经成本监审和调查论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东港市公办及公办性质的五星级幼儿园 、四星级幼儿园、三星级幼儿园和二星级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一星级幼儿园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东港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孩
星级 | 收费标准 |
五星 | 480 |
四星 | 370 |
三星 | 310 |
二星 | 275 |
一星 | 260 |
1、少数民族学校下设的幼儿园,以招收少数民族孩子为主,并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或外语课程的,保育教育收费可以按上一个星级标准执行。
2、乡镇中心园以下的村小幼儿园按一星级标准执行。
3、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孩子,各星级园保育教育收费暂不调整,按不高于原标准执行;村小幼儿园按不高于200元/月、孩标准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三、各幼儿园的星级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星级评定办法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东港市第一、第二、第三、第五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收入,各园之间统筹调剂使用。
五、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六、幼儿因故退、转园,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因幼儿园原因停园的,免收相应天数的保育教育费。
七、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板(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