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6行终130号,关于东港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振安区安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撤销买受人丹东市振安区安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出卖人东港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阳嘉园小区2号楼1-1、2-1号,房屋合同编码:001736号,面积为274.856平方米,2号楼1-2、2-2号,房屋合同编码:001734号 , 面积为279.556平方米,共计两套房屋合同备案登记。
每套房屋签订合同一式三份,现已收回一份,剩余两份合同丢失作废。依据《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6行终130号,对加盖东港市村镇房产管理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共2套,6份合同备案登记全部撤销。
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