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6行终134号 ;关于东港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初国军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撤销买受人初国军、赵丽霞与出卖人东港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阳嘉园小区7号楼房屋1-1、2-1号,合同编码:003723,面积为177.85平方米,7号楼1-2、2-2号,合同编码:003722号,面积为174.622平方米,7号楼1-3、2-3号,合同编码:003725号,面积为176.14平方米,8号楼房屋1-1、2-1号,合同编码:003724号,面积为153.784平方米,9号楼房屋1-8、2-8号,合同编码:003721号,面积为100.608平方米,9号楼1-9、2-9号 合同编码:003720号,面积为154.79平方米,共计六套合同房屋备案登记。
每套房屋签订合同一式三份,现已收回一份,剩余两份合同丢失作废。依据《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6行终134号,加盖东港市村镇房产管理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共6套,18份合同备案登记全部撤销。
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9日